很多機車族應該都有遇過這樣的狀況,原本停在停車格,但是卻被其他人移出車格,最後自己還得吃上罰單,其實民眾若是遇到這樣的狀況,的確可以申訴,若是查證屬實,當初移動機車的人就得負責,律師也提醒,民眾若擔心,也可以在停完車後拍照,即便停車的地方沒有監視器,未來也可以拿來舉證。
《刑法》第304規定,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9,000元以下罰金。
要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符合「對人」、「主觀故意」、「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而影響他人意志」及「使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」。換句話說,當行為人使用有行的暴力或無形的威脅,而使對方心生恐懼去做或不做,造成妨礙他人行使權利,才能算得上是強制罪。
因此就「移車」而言,不管對方是因為出入口被擋住、想要挪出位置自己停車、不爽你停在他家門口而移開,若依照強制罪的法條規定來看,都不能算是觸犯該法。
雖然就「移車」這一情況來說,在法律上比較難以成立強制罪,但是對於以下4種情況,車主仍然是可以依法申請賠償的!
若被他人無故移車,因此吃上違規罰單,車主可附上證據與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,並由處罰機關通知移車人處理。
有些住戶會在自家門口會張貼告示警告請勿停車,甚至祭出「違者上鎖」等警告標示。過去就曾有案例指出,某屋主為了警告停在自家門前的機車而以大鎖鎖上,使車主無法使用機車,該車主則可以依強制罪向屋主起訴。
但特別要注意的是,若車主違規停車或因停放在他人住家出入口造成影響,不但可能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處以600以上1,000以下罰鍰,若車主在被告知後堅持不移車,則已造成間接妨害他人自由權利,則可能觸犯強制罪。
若是移車者在移動過程中造成機車碰損,並且車主可以證明該碰損是在移動車輛間發生的,車主能夠進一步請求民事賠償。
移動者或是在移車後沒有將車輛停放好,可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6條第1巷第6款規定,不依順行方向,或不緊靠道路右側,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情形者,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以下罰鍰。不過車主仍須提出證明該車是由他人移動停放。
結論來說,如果只是單純地被移動車子,是不構成違法情節的,只有在移動過程中,造成車主物體上的損失或是因此害車主吃上罰單,才可以進一步去申請賠償;另外,強制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,就是一經提告後就沒有辦法私下和解也無法撤除告訴,若是因為一些移車瑣事而鬧上法庭,往往會造成更大的損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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